对方公司倒闭开的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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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公司倒闭开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有两种解决办法

1。自行开票,开票后确认收入冲减前期做的预收账款,借:预收账款, 贷:收入;发票联不用交给对方公司,自行处理

2.不开发票,确认收入,如果你们是核定征收税金的话,你们这部分税金是少缴了,;如果是查账征收,这部分税金还是照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货并且付了货款,有权向供货方取得发票,你公司只有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根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遇供货方破产,你公司应在破产清算期间向其索取发票,如果供货方已破产不能开具发票,你公司可要求供货方有关负责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涉及开具发票事项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第(五)款规定,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具体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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