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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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限制条件
  在我国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应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企业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其所筹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对于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