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接送职工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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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接送职工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该租车公司提供车辆及司机,租车公司属于提供陆路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租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程序?

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对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B金融企业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了,如果发生贷款损失当期收回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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