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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需要调整吗,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需要调整吗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六条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会计分录:
1。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
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等
2.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存货跌价准备等
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等
其他综合收益
由此可见,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科目转换过程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26-2】乙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2016年就开始出租的办公楼年初账面价值9200万元,年末公允价值9500万元,2017年取得租金收入1200万元(每月租金100万元),已存入银行。
乙公司其他类似的自用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5%,平均年限法。出租办公楼初始成本9000万元(无税会差异),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一)会计处理:
1。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万元
2.年末,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万元
(二)税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会计学概念,在税务方面出租办公楼仍然属于固定资产范畴。虽然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公允价值变动来调整账面价值,但是税前扣除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额进行扣除,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
折旧额=9000*(1-5%)/20=427.50万元。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按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按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按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26-3】2017年6月,丙公司将一幢出租房出售,取得收入7200万元,价款已经存入银行。企业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处置当日,出租房的成本和公允价值明细科目分别为6100万元和200万元(借方),原自用房转为出租房时产生的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
该幢出租房初始成本6000万元(无税会差异),于2013年6月投入使用的。丙公司其他类似的自用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5%。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一)会计处理
1。收到价款:
借:银行存款 72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00万元
2.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63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1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万元
3.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万元
4.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1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
5.会计科目累计金额计算
(1)其他业务收入=7200+200+100=7500万元;
(2)其他业务成本=6300万元;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万元(借方)。
(二)税务处理
1。案例中的出租房出售在税务方面,就是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收入是7200万元。
2.该出租房在2017年度使用了6个月,6个月折旧可以税前扣除,折旧金额=6000*(1-5%)/20*2=142.50万元。
3.该出租房出售前累计折旧=6000*(1-5%)*4/20=1140万元。
4. 该出租房处置前可税前扣除成本=6000-1140=4860万元。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问题
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采用成本计量同一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也是按照历史成本法计量,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是转换时候确认的资本公积或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是形成的税法的差异,因为税法上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或者损失。
企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才能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不是说你企业想选择哪种计量模式就可以选择哪种计量模式的。而且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要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
我个人认为,从企业长期来看,两种计量模式对企业的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
公司采用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是需要满足上述条件的。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需要调整吗一文数豆子小编就讲到这里,看完此文大家应该都了解了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如果还有其它疑问要咨询,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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