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垫资的其他应付款怎么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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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垫资的其他应付款怎么转股份?

公司开办之前股东垫资的款项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会计分录为:

1、收到垫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2、购买开业前所需物品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计提筹建组人员工资,并发放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司筹建人员工资

贷:库存现金

待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摊销"开办费","开办费"不得低于5年,摊销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开业后对股东垫资的款项的处理按股东意愿分别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股东书面确认抵作投资款的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股东名称)

2、股东要求归还,投资款另行汇入的,待到新开业公司收到足以归还股东垫资的资金后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案例分析:

问:公司成立初期,资金周转困难,偶尔私人股东用其自有资金垫作流动资金。现在公司已正常生产运转,拟明年初清偿该借款。目前股东垫资的款记入"其他应付款--某股东",从借款至今已入账两三年了。请问税务部门是否会认定这部分垫资款为"营业外收入",年终汇算时上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因企业流动资金困难未偿付的股东垫资,我们认为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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