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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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

首先给大家举个案例:

假设我公司是A公司,经销商是B公司,收货单位是C公司,具体业务是这样的,B公司和A公司签定销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公司的货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请问这种情况有税务风险吗?

解析:

贵公司这种销售行为,真实经济业务发生的一般流程为: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后,除收货人与B公司不同外,其支付货款单位和发票名称均应为B公司。B公司购入A公司该批货物后,再销售给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如C公司是真正购货人,也就是收货人,而B公司只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再次销售过程,这时,A、B公司分别存在涉嫌虚开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C公司购货货物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也不得税前扣除,同时C公司由此也会引起其他涉税事项。

所以通过所述,我们从表面分析贵公司销售货物出现了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增值税 “三流一致”是指货物、款项、发 票“三流”必须一致,具体如下:

1、资金流方面。

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

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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