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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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由于废品回收企业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和销售发票,而废品销售发票在废品利用企业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款,一些不法废品业主先虚开收购发票,再虚开销售发票,要多少写多少,然后再按票面金额从加工企业获2%左右的返利。

神话故事中挥笔画金山的神笔马良,如今又有了新的寓义。利用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废品销售发票从中“牟利”的商人,被安徽国税局税管人员形象的比作“神笔马良”。一些在外行人眼里整天和破烂打交道的废品回收公司,竟通过手里的“神笔”,虚开废品销售发票,积累百万千万财富。由此造成税收监管苦不堪言,废品回收行业连累受损。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2009年第一号公告,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国家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了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户的废品开具收购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文件第五条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所以,废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不应该开具收购发票,而是由个体经营者向废品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

根据该文件第八条规定: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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