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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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有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甲公司在免租期支付的利息是否要计入租赁期的租金中?免租期是否要作为整个租赁期的一部分?对于以上问题,不同的判断标准下,其融资费用分摊率及在各期间的分摊额也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期应当包含免租期,但没有清楚说明免租期是否可以在租赁期之前。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无论免租期是在租赁期限之内还是在租赁期限之外,只要承租人在免租期开始时已经"接触、控制或使用"了租赁资产,租赁期就应当包含免租期。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判断,丙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免租期期间,甲公司未"接触、控制或使用"该租赁资产,说明甲公司尚无法对该租赁设备行使使用权。因此,上述租赁期不应包含免租期,甲公司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做为租金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通常企业财务人员会认为免租期内不计收入,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准则、税收法规不符,造成企业收入确认不准确和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构成偷税。

在财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00万元/月×72月(收租月数)=7200(万元);7200万元÷80月(总租月数)=90(万元),即每月确认90万元的销售收入。而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5至8月不确认租金收人,由于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给予免租期的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企业应该设置备查账,当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解除租约时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交的税款或补缴不足税款。

需注意与关联方存在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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