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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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全文废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债权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借款利息能否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税前列支,在前文中,小编已经说过,企业收不回的借款可以税前列支的只有金融保险企业,其它企业都是不可以的。数豆子,一个可以让你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的会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