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上市公司的“送股”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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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上市公司的“送股”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获得上市公司的“送股”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内资企业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作短期投资,在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在会计上不作分录,只作备查登记,登记增加某上市公司×××股。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股票面值折股的,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是一致的,因而不涉及折股的股票溢价问题。但从理论上讲,也可按市价折股。如按市价折股,公司股东大会正式批准的分配股利数与折股的取得股票股息的差额,按现行制度应作为资本公积。

按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时”确认投资收益。按照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息,按股息面值确定股息所得,应视为取得股票面额相当的分配支付额,同时,又以股票面额购买股票处理。因此,在确定税收成本时应注意,企业发放股息股票要调整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

个人接受上市公司股票送股转如何缴纳个税

(1)现金股利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以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的免征额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获得上市公司的“送股”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取得股票股利的公司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是需要进行备查。个人接受股票股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