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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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年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汽车折旧年限及净残值如何规定?
  汽车折旧年限为4年,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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