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前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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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前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不同于列作流动资产需在1年或1年以内摊销的待摊费用,在会计中将它另行设置“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开发企业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备注:发生时将它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用摊销方法核算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如两次大修理的间隔期为3年,就应在36个月内平均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在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时,应按受益对象分摊摊入工程施工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需做分录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开发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将开办费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损益,虽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但在开发企业开始经营时,一般不可能有经营收入,这样就会使开业当月发生较大亏损,这在核算上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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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征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取预售方式(包括定金)销售开发产品。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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