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完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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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完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核算?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实际预交增值税时,不需要计提,只需按实际缴纳的税款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有的企业将预计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其实两者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不过准则规定还是应该选择第一种,这样以后查账的时候也更加清晰;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也不需计提,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用再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因此只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即可。

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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