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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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答: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免征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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