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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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财政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以下为详情: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财政部近日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