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代付水电费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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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代付水电费分录

若上述代收款项,属于上述两个条件中之一,则代收费用不应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帐务处理以其他应收(代付明显)、其他应付(代收明细)入账。

如果不能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帐务处理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

目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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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数豆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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