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企业的财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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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企业的财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药材的种植。

1、 苗木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是为了出售的而持有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2、 “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属于资产类 , 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 “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不需要折旧 ,但是: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需要折旧;

4、 “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类似于“固定资产”科目如:奶牛、蛋鸡、苹果树,林木类最低折旧年限10年,畜类3年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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