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保证金现金流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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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怎么显示?

【答案】

收到的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六)支付的各项税费;(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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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金余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处理

据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模式,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一般需要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随意动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保证金将作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列为货币资金,但是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

对于票据保证金余额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离到期期限为三个月以上的作为非现金等价物还是全部保证金作为非现金等价物?二是如果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后作为经营现金流量、筹资现金流量还是投资现金流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2006年财政部财会[2006]3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同时,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解释中,特别指出: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可以得出,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如国债投资等实际可以随时变现,故可以作为现金等价物;而不能随时支付的如票据保证金到期期限有三个月以内,但是并不能用于随时支付,故不应作为现金等价物。因此,全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对于问题二,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后作为投资现金流量、筹资现金流量还是经营现金流量?根据2006年财政部财会[2006]3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称:31号准则)中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指投资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而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如债券投资,股票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不是公司为了获取其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投入该资金,而是为了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因此把用票据保证金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界定为投资行为不妥,故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不能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根据2006年财政部财会[2006]3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称:31号准则)中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筹资是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广义的筹资包括商业信用行为,如果从广义上分析,用票据保证金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界定筹资活动。但是一般情况下商业信用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不属于以上两者则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票据保证金作为非现金等价物根据其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一并列示比较妥当,若银行承兑票据系正常的经营商业信用,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则票据保证金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票据系融资票据,在现金流量表中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则票据保证金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