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带息票据按面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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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息票据按面值入账

企业有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或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资金,也采用赊购延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原材料、商品等。应由企业开出并承兑给销货方期票,也可以称之为应付而未付的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企业赊购材料、商品等为了延期付款而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它是交易双方以商业购销业务为基础而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带息,又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由于应付票据的期限很短,不论是否带息,通常按应付票据面值入账。开出并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在尚未到期前,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所以属于流动负债。

营业活动而产生的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票据是可以自由转让的债权凭证,票面记载其条件,如利率、到期日、到期值等,且票据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其本金及利息,以履行偿还的义务。

由于真实交易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用来总括地核算和监督企业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及其支付的情况。该科目属于负债类,贷方登记已经本企业或本企业开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的汇票面值及已入账的应计利息;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持有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的本息。

票据利息调整怎么摊销

1、贴现时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2、贴现时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而确认短期借款的,则该差额属于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的折价,应在金融负债存续期间内摊销,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

例如单位5000w票据贴现(无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80w,企业按6个月分摊,票据贴现日为9月,到期日为次年3月,企业按6月摊销此费用。

对于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调整”科目核算,采用差额法摊销入账。这主要是针对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按照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企业向银行借款,因此我们要将已经实现的贴现利息费用摊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