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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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关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在当地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工资表中进行反映。

使用股东个人房产如何缴税?

流转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出租方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营业税。问题中股东因此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以支付给股东相关费用的形式使用房屋应视为有偿租赁行为。应由股东个人按照房屋租赁收入(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同时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经与纳税人沟通,该股东为个人投资者。你单位使用投资者个人的房屋办公,并支付和房产相关的费用,应属租赁性质,双方应签订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支付费用时,出租房屋的股东应提供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凭发票租赁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针对您提供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股东取得的费用为租金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以上就是数豆子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差旅费津贴不计征个税有什么具体规定"解答了,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