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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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在同一地区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需进行预缴申报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分支机构如何报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但应注意,以上文件原则上只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

如果是同一省或同一市的总分机构,就要看其中的法条:"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