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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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可以税前扣除。

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员工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由公司承担的,不能税前扣除。具体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二、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

电话费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电话费一般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来说是一项很必要的支出,发票的开具也是根据自己公司来定,如果是个人名称开头的发票编者也讲解了怎么样税前扣除的问题。希望大家看后能明白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