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为什么要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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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为什么要差额计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如果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均有保留,在计算增值税时,是按发票金额进行差额扣除,还是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转让不动产差额征税,依法可以全额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

而无论是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税法均未禁止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可以享受差额征税的同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期间,部分地区对此已作明确,例如:

安徽国税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转让不动产为什么要差额计税?整体上来说是可以差额扣除的,根据小编老师阐述的内容可知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的时候,如果有完善的不动产发票或者契税的相关计税证明材料的话,都可以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进行计税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的解答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都可以来本网站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