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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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9号】的规定,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谁?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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