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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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厂房一起转让的中央空调如何征税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纳税人销售厂房附属的中央空调,应按照转让不动产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就销售设备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销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甲公司将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央空调计入固定资产,请问装修费和中央空调是否要缴房产税?

答:甲公司租入资产发生的装修、购置中央空调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属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税法上对此管理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发生的装修及购置中央空调支出,不能构成乙公司固定资产原值。 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a据。 综上所述,在实际税收管理中,甲公司虽不属于房产税纳税人,但购置和安装中央空调势必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加之这种租赁形式税务机关也会质疑其租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减少相关税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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