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支出怎么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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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房屋比较常见,尤其是金融企业,经营网点比较多,提升经营形象及改善办公场所也导致装修房屋比较频繁,有些年度房屋装修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支出中还占有较大的比例,其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对企业会计利润以及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主要包括自有及融资租赁房屋装修费和租入固定资产装修支出。检查房屋装修费用支出需要重点关注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重要差异。
  一、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核算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屋装修属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自有固定资产装修的,如果因装修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因装修改善环境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因装修导致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是否资本化并无装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或净值比例的要求,判断标准是两个基本条件,通常情况下,自有房屋大修,只是维持原有功能或保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并不能因装修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量流入,应当计入当期费用,房屋改建或改良,增加了功能或延长了寿命,应当计入资产账面价值。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装修费用支出,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计入在建工程,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对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取合理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二、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税法作出了不同规定,存在较大差异。针对固定资产装修或大修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企业发生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后续支出则须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对于已经提足折旧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及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于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装修,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结构或者功能,不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处理。符合大修理支出两个条件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
  房屋装修支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某公司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准备对办公楼进行大规模装修。该办公楼账面原价280万元,装修费用54万元,含外购材料4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已通过认证并获抵扣。
  对此装修业务,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长期待摊费用   54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等    14万元
  装修费用摊销时,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估计下次大修理应在5年之间,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0.9万元
  贷:长期待摊销费用   0.9万元(54万元÷5÷12=0.9万元)
  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该办公楼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改良支出的条件之一,即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由于该办公楼折旧尚未提足,根据该文件规定应作增加房屋价值处理。因此,企业将装修费用54万元计入了房屋的价值,与办公楼原计税价值一起在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
  税务咨询机构人员对企业此项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提出了如下异议:
  1、会计处理上,该企业办公楼的大修理费用不应再通过“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资本化原则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该办公楼装修费符合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规定。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办公楼维修领用材料属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该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1、费用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 60万元
  贷:原材料 40万元
  银行存款 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万元
  2、每月计提折旧:假设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因两次装修期间为5年,所以应按4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25万元(60万元÷4÷12=1.25万元)
  3、该办公楼资本化后续支出所得税处理是否必须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执行呢?咨询人员认为,房屋以外的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在会计与税务上除了判断的标准不同外,具体处理的方法是类似的,即都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较小。而房屋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与其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会计处理相比,除了计入会计科目不同外,折旧年限也不同,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折旧年限是“两次装修期间”与“尚可使用年限” 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如果房屋“两次装修期间”低于“尚可使用年限”,“固定资产装修”会计上按“两次装修期间”年限计提折旧,下次装修时未计提完的折旧还要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法上若按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处理,房屋资本化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来的价值,与房屋原有计税价值一起在税法剩余折旧期限内计提税前扣除的折旧,这就会造成很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所以,为了减少纳税差异,简化纳税申报,对于房屋资本化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税务咨询人员对该企业办公楼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意见是正确的。实务中对于房屋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处理上,并非所有房屋装修费用都是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核算的。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然后再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即使是投入使用后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也只有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时,才能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科目,否则,应计入当期费用。对于租赁的房屋,如是融资租赁,则其会计处理与自有房屋相同,只不过折旧年限略有不同,融资租赁房屋装修费折旧年限为“两次装修期间”、“尚可使用年限”及“剩余租赁期”三者中较短期间;如是经营租赁,则其资本化的装修费根据财会[2003]10号文的规定,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较短期间内计提折旧。
  2、根据今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条件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条件相同,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可见,新准则与现行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存在差异的。但新准则只是从明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因此一般企业还是应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在所得税上,如果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则不能按咨询人员的意见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704号),外资企业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值,按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