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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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包括工程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由此可见,在建工程发生的招待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

企业将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管理费用10万元,并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以此再作业务招待费比例扣除的限额计算。

在目前来讲,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在建工程,只是在核算科目介绍时,说明管理费用(金融企业为业务及管理费)的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但在建工程是否必然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在支出配比的情形之下,同时也有预算考虑的问题,企业多有存在这种归属分类业务招待费的情形,我们的处理倾向于合并调整,但不动纳税人的利润表,同时也允许纳税人之后通过折旧的计提。

1、当期全入费用的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发生10万元,限额为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

2、当期分别计入在建工程与管理费用,如在建工程4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限额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但是4万元并非在当期利润表中,在之后折旧年度内如20年摊销掉,合计是利润表中扣除10万元。

在建工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怎么做?很简单,按照小编老师阐述的相关资料,在建工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是可以申请扣除的,并且可以按照发生额度的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进行扣除的,同时不能超过年度销售额的千分之五的。如果有超过的部分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可以来本网站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