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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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即使提取了折旧,也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2003年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很大的政策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首先,企业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时,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在经营中使用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可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脱节,造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不完全,或多计提折旧,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主要由于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如果对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核对,就造成该入帐资产不及时入帐,或该清理报废资产未及时核减,造成固定资产价值不真实,从而导致折旧核算上的不真实、不准确,影响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2、未按规定范筹计提折旧,任意扩大或缩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以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最终达到控制、操纵利润的目的。

3、未按规定选用折旧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属于国家允许选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却选用加速折旧方法;

(2)有些企业将国家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某类固定资产选用加速折旧方法;

(3)某些属于技术进步型的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却选用了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显然不符合固定资产更新的特点。

4、未按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导致折旧额在整个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的不合理,影响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随意变更,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变相地任意调整利润(或亏损),造成经营决策上的失误。

6、固定资产净残值预计不合理,造成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折旧核算不正确,也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受赠固定资产可否计提折旧?2003年税法调整之后,企业受赠的固定资产,入账时必须是以原企业购入时的价值入账,才可以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小编分析到这里,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是否还有疑问呢?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