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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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补办

(一)刊登遗失声明

纳税人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二)报送申请补办材料

纳税人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二、补办审核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采集相关信息,发放税务证件。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重点审核《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日期。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证合一后的税务登记证是营业执照吗?

三个证书合并后,没有独立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书,而是合并到企业的营业执照中。但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是将企业相继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二为一,提高市场准入效率;根据"一证一码"的原则。

三个证书的整合是通过"一个接受、平行批准、信息共享和结果的相互承认"。一个部门将颁发具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而不是由三个部门颁发不同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提前作出核准公司名称的决定,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批准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决定批准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公司被批准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提前作出不予核准或登记的决定,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和《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自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

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迁移或改变其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将不会改变其统一的代码。

一个主体从一个机构变成一个企业,按照法律程序,该机构将被取消,并建立一个新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是一个新的课题,应给予新的统一代码。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体化。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体化实施后,公民只需填写"一份表格"并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税务登记。

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相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为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工商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数据和信息的实时共享。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根据我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了解,税务登记证遗失之后需要登报挂失,然后再进行补办。值得注意的是,三证合一之后就没有单独的税务登记证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