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设备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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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设备的损失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正常的报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不需要到税务局去备案。

不正常的报废,或处置的价格小于账面的价值(原则-累计折旧后),(你最后结转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减少了企业的利润),这个是要到税务局去备案的。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企业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抵补处置费用和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处置固定资产,适用上述规定,可以自行计算,同时根据该文件的第十条规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将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出售、转让、报废等: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的规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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