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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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对于其他资本公积项目,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和未分配利润一样,属于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当于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因此,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股本)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什么意思?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一种会计准则。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转增公司资本,并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无成本地发行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现有股东股票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仍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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