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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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

企业商品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