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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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他们之间的区别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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