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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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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