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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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数豆子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