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收汇时间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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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收汇时间规定是?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