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优惠券怎样做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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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优惠券怎样做会计核算?

从销售方来看,准予购货方抵用优惠券是基于销售已经成立,且购货款达到了商家事前确定的标准,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方式下,销售方不能将优惠券的金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而应按总价计算销项税额.

例如,"双11"期间,某商家推出了"满499元可以用50元购物券"的活动,某女士买了两双300元的皮鞋,并使用了50元购物券,实际支付550元.在财务核算时,商家不能以实际收到的款项550元作为应税收入,而应将购物券的金额计入,即应按600【550+50】元确认收入,并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同样的道理,购物满一定额度返还现金,如满200元返20元,对于销售方来说,返还给购货方的现金不能作为折扣额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也应按200元计算销项税额.

目前,在各大电商平台还能看到不少商家推出了"抢先预定"的促销手段,即购货方先支付一定的定金,该定金享有"膨胀特权"可用于抵减应付货款【指支付的定金可按一定的倍数,如1.5倍抵减应付货款】.有的商家还同时推出可在支付尾款环节使用优惠券.对于购买方来说这是一种双重利好.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将可抵减定金的倍数、优惠券的总额均计入应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