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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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怎么计算?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释: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何算个税?

应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减除已申报缴纳的税款,补缴差额税款。

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流程:

在补发工资的当期【月】,将"当期应发工资"和"补发工资"合计数作为申报系统中的"收入额";将"当期【月】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的合计数作为申报系统的"应纳税额",其他项目据实填写,倒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入申报系统"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在填入申报系统中的"其他扣除"。

这样申报,申报系统不会出现滞纳金,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别提示,扣缴义务人须将相关工资薪金的发放、补发资料备齐,以务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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