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垫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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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垫资的规定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为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根据《合同法》286条承包人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建议承包企业不能以支付货币给发包方的形式进行垫资。因为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凡是承包人将货币、劳动力等物化为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的,一旦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该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拍卖而从中优先得到工程款。而如果以向发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再由发包人支付形象进度款的方式,容易造成发包人将部分资金挪用、不支付进度款,届时如果发生诉讼,承包人拟通过《合同法》286条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时,将存在法律障碍。

垫资承包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全额垫资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是等到工程竣工验收后,才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是发包人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承包人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按承包人报送的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这实际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程量的20%要自己垫资施工。

三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返还承包人,造成承包人部分垫资施工。

四是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例如,约定施工至±0。00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约定结构封顶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60%等,都会造成承包人部分垫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