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低于净值处置还要上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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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低于净值处置还要上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因此,不管是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都应当依照上述两个文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