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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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规定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所谓转包合同就是指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我国法律禁止合同转包。

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1.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企业,承包人为建筑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者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内部承包人是否为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是判断内部承包是否成立的重中之重,至于内部职工如何认定,如果内部承包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内部承包人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建筑企业与承包人之间具有产权联系。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资产应当属于建筑企业所有,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企业协调解决。施工企业仍然需要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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