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怎么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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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怎么签订合同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2.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3.履行地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等。

4.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几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比较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将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对比,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那么选择不分开核算较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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