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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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为鼓励经销商的销售积极性,销售前承诺当年度销售数量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后,事后兑现给购货方一定报酬的一种奖励办法,实质上是一种销售后的商业折扣。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1、货币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2、实物返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 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 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例1. 彤升公司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510元。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应收账款等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3000元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