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含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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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产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1.销售额

(1)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输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等。

即:除了运费外,其他销售额确定和增值税一致。

运输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道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取得相应凭据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下列项目不计入销售额: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纳税人开釆的原煤,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将开釆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①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运输费用;

②纳税人同时以自釆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缴纳资源税;

③纳税人将开釆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釆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3)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纳税人销售自釆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①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将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销售其自釆原矿的,可按成本法或市场法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成本法公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或:精矿销售额=精矿单价×精矿数量(原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③组价=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1-税率)

2。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釆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釆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 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开釆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将矿按选矿比折算成 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5)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