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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处理,需要掌握和注意哪些知识呢?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注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合规性参照:2017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0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注意: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财务合规:
需满足的合规性需求:需遵循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建帐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思路
企业会计核算应参考保险公司一般会计核算要求,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和规定前提下,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一)参考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编码 资产类 序号 编码 负债类 1 1001 库存现金 41 2001 短期借款 2 1002 银行存款 42 2002 存入保证金 3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43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4 1031 存出保证金 44 2201 应付票据 5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45 2202 应付账款 6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 2203 合同负债 7 1121 应收票据 47 2202 应付账款 8 1122 应收账款 48 2203 合同负债 9 1123 合同资产 49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二)报表设计思路
通过会计科目的合理设计,就能演化出会计报表的思路,譬如损益表。
下面是简易损益表(整体架构与一般企业区别不大,关键在于对项目的理解和运用):
简易损益表 序号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 营业收入 其中 保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评审费收入 利息收入 二 营业成本 其中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赔付支出 分出保费 分保费用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三、收入的核算
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担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评审费收入等。
(一)担保费收入确认条件
担保费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1.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2.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3.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意:
(1)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2)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3)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二)担保费收入的核算
应设置“保费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担保合同成立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保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
借:银行存款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服务类型:担保费为向贷款之外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归类到金融服务类别中“直接收费服务”。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费标准
主要政策依据有:
国办发2006年90号第七条:
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贷款担保公司所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可由公司和借款人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而确定。
四、担保公司成本费用核算
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担保赔付支出、再担保分出保费支出、分保费用、提取各类准备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手续费用是担保公司的为客户确保整个流程顺利办理下来的所补贴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赎楼费、过桥、短拆等流程成本。
(一)赔付支付(代偿支出)
(1)赔付支付(代偿支出)。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设置“赔付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
借:赔付支付(代偿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
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账务处理:计提代偿款时冲减赔付支出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赔付支付(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代偿款无法收回,按发生损失的实际额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超出赔偿准备金部分计入赔偿支出。
借:赔付支出(代偿支出)
保险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二)提取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10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根据七部委3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担保代偿准备金。
五、担保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实际上市银行在收,但一般是银行收取担保公司的。通常是在5%—15%不等,主要是规避担保公司在银行入围授信的风险手段。担保公司对外在做单笔业务的时候就会让客户出这部分的保证金,这是行规。担保公司向银行缴存保证金时候账务处理:
借: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六、担保业务质量指标核算
主要包括: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四大指标。
(一)担保代偿率
(二)代偿回收率是指已收回代偿金额与已发生代偿支出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代偿回收率=本期累计收回的代偿金额/(期初应收代偿款+本期累计发生的逾期或代偿金)
(三)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四)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
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
七、抵债资产核算
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抵债资产”科目。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赔付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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