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待遇区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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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待遇区分

一、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情形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改变国籍的情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因此,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改变国籍前设立的企业,均不改变企业性质,为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