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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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或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出版、发表),转让上述相关权利行为,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相应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此税目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所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

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