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条件是什么(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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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条件是什么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红字发票如何开具

销售返利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货方对于返利部分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由购货方发起红字发票申请单;相当于价格的调减与数量无关,达到返利条件时购销双方根据红字发票调整成本收入;

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时;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而销售返利红字发票的开具时不存在对应关系,导入通知单据号码后按实际返利金额开具,不开数量,建议备注中说明返利计算过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也就是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勾选认证抵扣后,由购货方提取的红字发票申请单,目的是让销售方能够开具返利部分金额的红字发(注实际开具发票时无需开具红字数量);红字发票申请单据可按每一份原取得已抵扣的进项发票提请;也可选择其中一份进项发票提请红字发票申请;销售方根据购货方下载的红字发票开具通知单,进行实际开具红字发票时;可按照实际返利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开具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