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软件如何确定摊销时间和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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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4月购买了一套财务软件,已经开始使用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从使用的当月还是次月开始摊销?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开始摊销时间并没有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由于你公司于2019年4月份购买的财务软件已经开始使用,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使用当月即2019年4月开始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7项优惠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享受优惠时间为“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你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对购买的财务软件按不得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也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的规定,对购买的财务软件按最短2年的期限摊销。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如果选择按2年的期限摊销,属于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购买软件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如果会计处理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如果会计处理按2年的期限摊销,在所得税预缴时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