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未取得发票的暂估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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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请问从会计核算和税收的角度,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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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帐,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